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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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①立即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疫情汇报,部署安排扑灭疫情工作;
②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 4小时值班制,对进出疫区县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严禁疫区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流出疫区;
④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和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发布解除封锁令。
(2)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对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予案应响应级别建议;
②根据需要组织预防用药,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等相关防疫工作;
③对疫区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⑤向辖区内各乡镇通报疫情,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 24小时逐级上报;
⑧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立即报请县区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和请求上级支援;
⑨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⑩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专家验收合格,提出疫情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最后,对本次疫情扑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兽行政管理部门。
(3)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或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后,立即派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现场进行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和送有关实验室确诊;
②收集分析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③诊断确认疫情后,通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督促畜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等采取临时性控制隔离措施;
④向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建议和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⑤对疫点和疫区内必须扑杀的染疫动物、同群动物作出勘查和标识;
⑥培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
⑦将现场诊断调查了解情况书面报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和各县区根据防控疫情需要设立的公(铁)路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禁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入境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禁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出;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
www.duoxue8.com的 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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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结束。
(1)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①立即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疫情汇报,部署安排扑灭疫情工作;
②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 4小时值班制,对进出疫区县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严禁疫区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流出疫区;
④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和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发布解除封锁令。
(2)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对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予案应响应级别建议;
②根据需要组织预防用药,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等相关防疫工作;
③对疫区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⑤向辖区内各乡镇通报疫情,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 24小时逐级上报;
⑧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立即报请县区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和请求上级支援;
⑨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⑩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专家验收合格,提出疫情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最后,对本次疫情扑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兽行政管理部门。
(3)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或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后,立即派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现场进行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和送有关实验室确诊;
②收集分析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③诊断确认疫情后,通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督促畜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等采取临时性控制隔离措施;
④向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建议和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⑤对疫点和疫区内必须扑杀的染疫动物、同群动物作出勘查和标识;
⑥培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
⑦将现场诊断调查了解情况书面报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和各县区根据防控疫情需要设立的公(铁)路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禁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入境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禁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出;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
www.duoxue8.com的 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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