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全真模拟试题(3)答案
[09-15 23:10:43]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624次54. AD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选AD。
55. BC《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145条由“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另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一般规定双罚制。法律另有规定的时候除外。对于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适用双罚制的原则。因此D不正确。
56. AC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故选AC。
57. ABCD本题考查的是盗窃行为伴随公私财物毁损的牵连和想象竞合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58. ABC《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
59. ABC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犯罪条件、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犯罪预备既可存在于单独的犯罪行为中,也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行为中,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如同案犯)实行犯罪而预备,所以A选项正确;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地停止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故C选项正确。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人属于中止犯而非预备犯,因为中止犯、预备犯以及未遂犯、既遂犯等相互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非并存的。所以,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样,只能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而不能同时还适用有关预备犯、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因此,行为人仅为中止犯而不属于预备犯的范畴时,不能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故D选项错误。
60. ACD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
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有着共同的犯罪行为。A选项中甲、乙之间的共谋就表明二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故意与行为,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预谋行为就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实行行为而且还包括预备行为;而B选项中甲、乙的犯罪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却各不相同,一个为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另一个是走私淫d物品的犯罪行为,二者构成不同的犯罪,前者构成《刑法》第347条的走私毒品罪,而后者构成《刑法》第152条的走私淫d物品罪,它们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C与D选项所列行为都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前者甲、乙之间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犯,后者甲、乙之间主观故意的内容略有不同(一者为直接故意,一者为间接故意),但这并不妨碍共犯的成立。
61. ABD根据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62. ABC本题考查的是第二审的法庭辩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三)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3. BCD本题考查的是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自诉案
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64. ABD本题考查的是某些侦查活动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故本题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故本题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但必须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故本题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故本题D项正确。
65. 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66. ABCD本题考查的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8条:“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67. AC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制度。可参见《刑事诉讼法》第68条、140条第2款、第165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等情况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决定实施的。
68. AB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5条
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的规定。
69. ABCD《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本题ABCD项正确。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并不是只有被害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0. A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即为应当不起诉,参见《刑事讼讼法》第15条。
71. AB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关于D项是应该选的,因为小颖犯罪后的表现例如是否自首等可能导致在定罪量刑上的差异。
72. ABC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的审查”。参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
73. AB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在题中所列之情形下,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有: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题中,A为原法人;BC对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债权的法人;而D为自然人。
74. AB《行诉解释》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75. AD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2、23、24条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有三类:(一)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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