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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培训案例(2)

[01-23 23:40:11]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物业管理师考试试题   阅读: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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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室内水管倒灌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专案简介】
      某公房二楼业主的室内经常发生水管倒灌的现象。该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几经维修后,物业公司在向该户收取维修费用时,业主以水管设计不当为由而拒付维修费用。
      【分析解答】
      沪房地物(20xx)75号文《关于住宅卫生间污水横管属何种性质设备的批复》中规定,凡一幢住宅内部,一套住宅外通向总管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道,按共用设备认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的共用设备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住宅共用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关于本案维修费用的支出,应对水管倒灌原因进行分析后确定。如果系由该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则由其承担维修费用。如果该事故系由相邻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在能查清责任者的情况下,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在不能查清责任者的情况下,费用由共同使用总管的业主(使用人)分摊。如果倒灌是由于总管(共用设备)设计不当或老化等原因引起的,物业公司应对其进行技术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列支。
      
      8、小区内的石桌砸伤人,由谁来负责?
      【专案简介】
      王先生住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1999年8月24日下午,王先生7岁的女儿在小区内的石桌旁玩耍。当她爬上石桌时,桌面突然脱落,将小孩的右手夹在石桌面和石凳之间,造成食指、中指关节骨折。事后,王先生找到某物业公司,认为其应就管理不善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这完全是王先生监护不当造成的,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没有关系。为此,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解答】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在小区安装石桌、石凳是供居民休闲所用,而非用来攀爬。王先生女儿是在攀爬石桌时被砸伤的,是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王先生作为父亲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某物业公司安装在小区内的4套石桌,桌面重达90公斤,石桌面和石桌柱之间仅靠桌面中心一个直径13厘米、深1厘米的凹槽连接,安装时只用了树脂和水泥粘合。王先生女儿被砸伤后,物业公司发现其余三个石桌面也已松动才主动予以拆除。此外,该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石桌的合格证、设计标准等有效证明。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区管理是支队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于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9、小区内的装修规定与业主的财物失窃是否有关?
       【专案简介】
      1997年7月9日,原告侯、陈夫妇向被告瑞星公司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在购房时,双方约定:住户安装各种防盗设施须经物业公司审批,朝南的窗户不允许安装防盗窗。1998年12月27日,一小偷潜入小区将原告夫妇居室的朝南窗户卸下,进入房内偷窃了包括现金在内约价值50000元的各种物品。侯、陈夫妇认为,被告不允许原告装防盗设施的规定,造成了原告财物的失窃,于是将瑞星公司告到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失窃损失费50000元人民币。
      【分析解答】
      法院在作了细致慎密的调查取证,并经过庭审后认定:原告侯、陈夫妇的住房虽然在1998年12月27日发生了入室盗窃事件,原告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但侵权人并非被告瑞星公司,而是入室盗窃的罪犯。被告在管理小区治安方面已作了自己应作的工作,既设置了门岗,又进行了必要的巡视,而保安服务仅仅是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不是针对保证业主个人和家庭安全的个人安保。所以被告在原告家因入室盗窃的财产侵害中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
      “朝南窗不允许安装防盗窗”,这是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在实施该“约定”的过程中发现了盗窃事件,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财产损失无法律依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做出了对原告侯、陈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10、物业管理中公司应承担何种保安职责?
      【专案简介】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于1997年2月4日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1997年2月16日至20xx年12月31日,委托管理项目包括了保安服务。20xx年1月23日晚9时许,原告业主李某在所住大楼的电梯内遭不法分子袭击受伤。同年4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未尽到保安职责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分析解答】
      原、被告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发生在《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系双方自愿,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虽在合同中承诺了保安服务,但这种保安服务应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达到完全根除治安、刑事案件。被告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保安员,原告不能提供其遭受袭击和伤害系被告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故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予支持。
      至于原告业主李某提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因该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两个主体签订的合同,原告个人只有建议权,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11、因排水管道不畅,而使业主室内受损的责任由谁承担?
      【专案简介】
      甲小区某号602室由被告华某承租,502室由原告王某承租。因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该号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口处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网,被鸟钻进管道内筑巢,致使管道堵塞。被告华某在装潢602室房屋时,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602室阳台处的排水口封死。一天,遭遇大雨,因落水管道堵塞,雨水从楼顶落水管道接口处流进602室阳台,因该阳台排水口已封死,积水无法排出,沿602室周围墙角深入502室,致使原告王某装潢的地板等物受损。原告王某要求赔偿,但因被告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相互推诿,原告王某遂诉讼至法院。
      【分析解答】
      对于此案,法院审理经审理判定:
      1、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未按规范要求对房屋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疏通,致使雨水受堵后溢进华某和原告王某承租的房屋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2、华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房屋阳台处排水管道口封死,使阳台的积水无法从排水管及时排出,加重了原告的财产损害。为此,华某对原告的财产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2、谁应当承担装修事故的赔偿责任?
      【专案简介】
      某业主张某委托一家家庭装潢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并签订了装修合同。装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操作失误,不慎将张某的隔壁邻居孙某的墙体损坏,并造成孙某财产损失。三方为此发生争执,无法协商解决。
      【分析解答】
      依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的有关规定,孙某应向张某提出赔偿要求。因为该事故的发生在于装潢公司施工操作失误,所以张某在向孙某作赔偿后,有权向装潢公司追偿。
      张某与装潢公司的纠纷,根据《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依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培训案例(2)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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