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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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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宗教的长期性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的根源。
  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存在的根源消除,宗教的消亡也是必然的,但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的认识水平,还远没有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条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将长期存在。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在我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化,人们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空虚等情况,贫困、疾病、灾害、犯罪等等带来的社会不安和痛苦,以及生命和宇宙中还存在的许多尚未作出科学结实的现象,都可能成为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依托的原因和理由。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人们感到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宿命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还大量存在。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世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规律。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
  15.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


www.duoxue8.com的 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本资料权属文秘写作网严禁复制剽窃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20.江泽民同志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
  这“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21.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党外知识分子又是统战工作对象
  (1)肯定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从知识分子的阶级地位来说的。党外知识分子是统战工作对象,是从党与非党的关系来说的。在新时期,统一战线实质是党与非党的联盟,党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盟,理所当然是统战工作的范畴。
  (2)工人阶级内部也存在统一战线。早在1950年,周恩来在全国第一次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就提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有统一战线性质。1979年邓小平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期间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也有统一战线。”党外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同时又是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也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由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其成员大多是党外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将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民主党派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工作对象,有利于发展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关系。
  (4)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工作对象有利于根据他们的特点,照顾他们的利益,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党外知识分子,尤其是中高级党外知识分子,许多是政治代表人物,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把他们作为统战工作对象,给予特殊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
  (5)党外知识分子中的许多人由于家庭和历史的原因,本人或亲属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以及华人有各种联系。做好他们的统战工作,有利于广泛团结和争取台、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促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实现,也有利于加强与国外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
  总之,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对象,并不否认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不否认他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而是在肯定他们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前提下,更好地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照顾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领域的重要作用。恰恰表明了共产党对党外知识分子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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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年终工作总结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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