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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对策

[01-24 00:17:21]   来源:http://www.duoxue8.com  物业财务   阅读: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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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法制化不仅要求制订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组织社会成员共同遵循和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执法过程中,实施严格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经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这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只有严密的监督才能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严密性,才能不断全面总结执法结果,及时发现有悖于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现执法中存在的不足与偏差,做到违法必纠,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惩罚违法乱纪。会计监督从单位本身来说是一种管理性监督,从社会角度看又是一种执法性监督,它对单位和社会的利益都具有很好的维护作用,是法律法规的有力维护措施和落实手段。但是,这一措施和手段并不会自然生效,即使生效也会出现反复,在会计实践中人们对如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有的单位认为会计反映属第一职能,而相对忽视监督职能,即使涉及监督也只认为是上级对下级的监控和管理,或者认为会计监督的目标是维护本单位合法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各单位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有的同志认为应当推崇“单位利益至上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公然主张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在此思想的引导下,会计工作监督的作用被淡化,甚至认为可以放弃,而过度强调会计工作的服务职能,要求会计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和经济利益单向负责,要求其服从服务于单位的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帮助领导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弱化、内部管理的混乱,对违法乱纪现象充耳不闻,甚至暗中推波助澜。因此强化会计监督是对当前经济领域出现的假乱现象的有力挑战,是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整顿和完善,也是对上述不正确的思想认识的及时校正。

  随着我国财务管理体系和会计制度的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具有了更大自主权,如何正确运用和行使这些权力,也是会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是保障各单位领导正当行使其理财和核算自主权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机制的完善,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道路,企业拥有了更广泛、更全面的自主权。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腐败,权力越大,就越需要制约,理财权力越大,就越需要会计监督。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监督非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和加强。

  (二)内部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区别于外部监督的关键点,在于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工作、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监督的方式是自我检查、互相检查、分层检查;监督的方法是常用的会计检查法(通常以查账法为主);监督的目标是加强会计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发现可能存在的差错、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良好品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工作中“唱主角”,但不能认为实施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事情,与其他人无涉,会计监督影响和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单位的领导态度及其支持程度,单位其他部门和有关人员的配合程度,其他部门的协助和保障的水准等,都可能促进或制约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使之取得或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与被监督对象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发展计划、业务方案,与其他单位制订的合同、契约、条例等;各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各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定额、操作规则、财务计划、经营计划、业务计划、规范守则等。会计监督的依据和标准是多方面的,实施监督时要根据会计监督的目标,结合自身所处的经营环境和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态势,有针对性、合理地加以选择;所选用的依据必须与会计监督项目具有相关性、适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内容在本书第七章有详细论述)。监督要点是:对原始凭证的来源进行检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格式不正确、内容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和补充;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

  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监督单位的设账情况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检查和监督账簿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中出现的错、漏、重,并找出产生错弊原因;检查和监督记账、算账、结账和报账等会计工作操作环节的规范性,及时纠正其偏误和差错;在目前特别要加强对多套账、账外账、不记账、乱记账、造假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其他组织或个人指使、授意、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对实物、款项等财产物资监督。主要是要求建立账簿、实物、款项和实物检查制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查符;且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有关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短缺或溢出,分析检查其资产利用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对财务收支的监督。这是对会计监督的核心内容,由于财务收支是经济领域违法乱纪的焦点,因此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是会计监督中难度较大、问题较多、矛盾较集中的环节。关于财务收支监督要体现以下基本思路:会计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扮演着特殊角色,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所要求具有的基本素质。会计人员是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管理人员,所进行的会计监督工作必须取得单位领导人的支持和配合,同时接受群众的监督,既代表企业利益,也代表国家利益。对于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制止和纠正,如果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要求领导人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对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决定实施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单位领导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会计人员应予执行,但如果会计人员认为单位领导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严重违法违规的,则必须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知情不报,同流
合污。鉴于以上的认识定位,会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监督的基本点是: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于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实行会计监督,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单位主管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并配合、支持、协助外部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稽核;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以及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方案等实行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应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一项会计基础工作规划和建设,使之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外部会计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类。

  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的意志,依法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察和督导。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国家监督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依据、方法等不尽相同,但它们同属会计监督的范围,是相辅相成的。国家经济监督制度和体系的健全与发展,是单位内部实行严格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保证,严格的外部监督又是单位实行内部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有时外部会计监督要求内部会计监督进行配合,或者直接利用或引用内部会计监督的资料或结果,如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就其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国家审计可以此为基础制订审计方案。国家会计监督可分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督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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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对策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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